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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 3290--85民用船舶銅合金螺旋槳著色探傷方法及評級
日期:2025-04-30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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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CB* 3290--85民用船舶銅合金螺旋槳著色探傷方法及評級
全 國 船 舶 標 準 化 技 術委 員 會 專 業 標 準
CB*3290--85
民用船舶銅合金螺旋槳著色探傷方法及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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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于民用船舶銅合金螺旋槳的表面質量檢驗。用以發現如氣孔、縮松、砂眼、夾渣、冷隔、未熔合和裂紋等表面開口缺陷。成品重量超過10t的整體螺旋槳和成品重量超過2t的單鑄槳葉應加以檢驗。
在艦船用標準未制訂前,任意重量的艦船用銅合金螺旋槳的檢驗,可暫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也適用于任意重量各種民用船舶銅合金螺旋槳補焊質量的著色檢驗,各種艦船用銅合金螺旋槳補焊質量的著色檢驗,也可暫參照本標準執行。
1 檢查區域
1.1 本體
1.1.1CB*3095-81《民用船舶銅合金螺旋槳補焊規則》中規定的A區及壓力面葉根圓角區,應先按船規進行目檢,再按本方法進行100%面積的檢驗。
1.1.2對其余區域目視檢查有懷疑時,應按本方法進行檢驗。
1.2 補焊區域
補焊及消除應力后,均應按本方法檢查補焊質量。
2 操作者
2.1操作者應掌握著色探傷基本原理和方法,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判斷缺陷的能力。
2.2對主要操作者應取得滲透探傷Ⅱ級或Ⅱ級以上人員資格證。
2.3操作者應了解船用銅合金螺旋槳的材質、缺陷類型及可能產生的部位,鑄造和補焊工藝等基礎知識。
3 著色探傷劑及探傷靈敏度
3.1銅合金螺旋槳著色探傷可采用溶劑清洗型、水洗型或后乳化型等經鑒定及批準的探傷劑。
3.2用靈敏度對比試塊來控制著色探傷靈敏度,至少能發現試塊上寬度為1μm的裂紋。
4 靈敏度對比試塊
4.1對比試塊應采用不銹鋼鍍鉻層人工缺陷試塊或裂紋寬度和深度經過嚴格測定的自然缺陷試塊。
4.2對比試塊使用后,應進行嚴格清洗,妥善保管。
5 探傷工藝
5.1 預處理
5.1.1著色探傷范圍應比被檢部位外圍至少擴展25mm,其表面粗糙度Ra≤8μm。
5.1.2用有機溶劑(或清洗劑)對被檢表面進行認真清洗,然后靠自然蒸發或用壓縮空氣吹干。
5.2 滲透
將滲透劑噴涂(或刷涂)于被檢表面,其滲透時間應按滲透劑說明書的規定執行。
5.3 清洗
5.3.1清洗被檢表面,除去多余滲透劑,以不使滲透于缺陷中的滲透劑流出為限。
5.3.2水洗型和后乳化型滲透劑均用水清洗,水壓為2--3.5kgf/平方厘米(19.6--34.3N/平方厘米),水溫為16--43℃。水洗后應先擦干,然后用壓縮空氣吹干。后乳化型尚要求在清洗前施加乳化劑,乳化時間是可變的,能獲得良好水洗效果的*短乳化時間由試驗結果而定。
5.3.3溶劑清洗型滲透劑一般用蘸有清洗劑的布塊(或棉紗)擦洗;也可用清洗劑直接噴洗,此時噴嘴與被檢表面應相距200-300mm,夾角不得超過30°。
5.4 顯像
5.4.1待被檢表面干燥后,噴涂(或刷涂)一層薄而均勻的顯像劑,以微現被檢表面為宜。施加顯像劑前應充分搖動。噴涂時,噴嘴與被檢表面應相距300mm左右。
5.5 觀察
5.5.1觀察顯示痕跡要在顯像劑施加后7-30min之內進行。如果顯示痕跡的大小不發生變化,則超過30min亦可。
5.5.2顯像膜與被檢表面有脫離現象或判斷顯示痕跡有困難時,應清洗干凈后,重新作著色探傷檢查。
6 顯示痕跡定義
a.顯示痕跡---用顯像劑顯示出來的任何顯示跡象;
b.線狀顯示痕跡---長度超過寬度3倍的顯示痕跡;
C.圓形顯示痕跡---長軸不大于3倍短軸的圓形或橢圓形的顯示痕跡;
d.串列狀顯示痕跡---四個或四個以上圓形顯示痕跡依次排列成行,其相鄰邊緣的距離小于其中*小顯示痕跡3倍的顯示痕跡。
7 質量評定
7.1螺旋槳表面不允許存在線狀或串列狀顯示痕跡。
7.2單個圓形顯示痕跡的允許尺寸及1平方分米方形或矩形面積(單邊極限長度為250mm)內允許存在的個數如表所列。各區的補焊部位要求同A區。
7.3圓形顯示痕跡大小在1mm以下時不計入允許個數,但不允許呈串列狀排列。
7.41平方分米方形或矩形面積(單邊極限長度為250mm)內允許存在的圓形顯示痕跡,不準集中在此面積一半的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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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尺寸 \等級│ A 級 │ B 級
\及個數 \ ├──────┬────┼──────┬─────
\ \ │允許**尺寸│允許個數│允許**尺寸│允許個數
區域\ \ │ mm │ │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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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區及壓力面葉根圓角區│ 3.0 │ 10 │ 4.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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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區 │ 4.0 │ 15 │ 5.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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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區域 │ 5.0 │ 15 │ 6.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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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允許**尺寸的數字指圓形顯示痕跡的直徑或長徑
7.5顯示痕跡超過本標準規定時,由驗收部門處置。
8 探傷記錄
探傷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a.螺旋槳的爐號、材質、直徑、重量、葉號和探傷部位;
b.著色探傷劑牌號及探傷靈敏度;
C.有無線狀和串列狀顯示痕跡;
d.標記和記錄缺陷部位,必要時應照相留存;
e.認為有必要記錄的其他項目;
f.探傷日期、操作者及審查者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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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船舶材料專業組提出,由725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725研究所、471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沈九如、張以鐘。
**船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1985-10-18發布 1986-12-01實施